close

台南市林小姐問:該公司為員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,是否應開立扣(免)繳憑單?

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:公司為其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或醫事檢驗所之健康檢查費用,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於給付時依10%扣繳率扣繳稅款,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;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,可免予扣繳所得稅,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,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,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;如給付予公立醫院,得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(免)繳憑單。員工健康檢查如先行墊付健檢費用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,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。

惟不論該等健康檢查費用係為檢據核銷,或由服務機構直接支應,均核屬員工之薪資所得,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IS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